摘要:楊明、西平縣電業公司、張健、李志清、張進紅、所地:西平縣柏城鎮解放路130號、址(略),系死者張建峰之妻,身份證號(略)、址(略),系死者張建峰之子,身份證號(略)、址(略),系死者張建峰之母,身份證號(略)、址(略),系死者張建峰之父,身份證號(略)、
西平縣人民醫院等與{張4X}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再審案
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
民事判決書
(2010)豫法民提字第185號
申請再審人(一審被告、二審上訴人):西平縣人民醫院。住所地:西平縣柏城鎮西平大道96號。
法定代表人:戴昕波,該院院長。
委托代理人:楊鳳領,該院工作人員。
委托代理人:
{楊0X},河南新義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申請再審人(原審第三人):
{公司1}。住
{地址:0}。
法定代表人:
{張2X},該公司經理。
委托代理人:
{李3X},河南尚成律師事務所律師。
被申請人(一審原告、二審被上訴人):
{張4X},女,1968年7月22日生,漢族,住
{地址:1}。
被申請人(一審原告、二審被上訴人):張浩天,男,未成年,1994年3月16日生,漢族,住
{地址:2}。
法定代理人:
{張4X},系張浩天之母。
被申請人(一審原告、二審被上訴人):李玉娥,女,1944年7月20日出生,漢族,退休職工,住
{地址:3}。
被申請人(原審原告、二審被上訴人):張富軒,男,1940年6月15日出生,漢族,醫生,住
{地址:4}。
委托代理人:
{張4X},女,系李玉娥、張富軒之兒媳。
申請再審人西平縣人民醫院、
{公司1}與被申請人
{張4X}、張浩天、李玉娥、張富軒(以下簡稱
{張4X}等)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,
{張4X}等于2005年3月16日向西平縣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西平縣法院)提起訴訟,請求判令:1、西平縣人民醫院支付死者張建峰喪葬費、死亡賠償金共298685元;2、判令西平縣人民醫院支付張浩天撫養費17295.6元,張富軒、李玉娥扶養費197664元;3、判令西平縣人民醫院支付
{張4X}等精神損失費40萬元、交通費3000元;4、判令
{公司1}承擔連帶責任。西平縣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(2005)西民初字第234號民事判決。西平縣人民醫院不服,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駐馬店中院)提起上訴,駐馬店中院于2007年2月28日作出(2007)駐民三終字第29號民事判決。西平縣人民醫院向駐馬店中院申請再審,駐馬店中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(2007)駐民再終字第49號民事判決。西平縣人民醫院、西平縣電力公司向本院申請再審,本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(2009)豫法民再申字第00105號民事裁定,提審本案。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,于2010年6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。西平縣人民醫院的委托代理人楊鳳領、
{楊0X},
{公司1}的委托代理人
{李3X},
{張4X},張浩天的法定代理人及李玉娥、張富軒的委托代理人
{張4X},均到庭參加訴訟。本案現已審理終結。